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现就食品添加剂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监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再受理食品添加剂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生产许可申请。
二、自5部门联合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始办理撤回并注销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书工作。对于同时生产其他食品添加剂产品的企业,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上述工作应当于2014年7月1日前完成。
三、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按照公告要求生产,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行为。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