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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期满换证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6〕42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00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国质检食监〔2006〕428号
发布日期 2006-09-26 生效日期 2006-09-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zj.gov.cn/art/2008/1/12/art_3000_5.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白酒产品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从生产加工源头严把白酒产品质量安全关,现就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期满换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启动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

 

  自2006年10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全面启动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期满换发证工作。期满换发证工作按照《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06版)》(见附件1)执行。1998年5月28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酒类产品(白酒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二、调整管理体制,授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部分白酒生产许可证

 

  白酒生产企业量大面广,为充分发挥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用,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调整白酒生产许可证管理体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对规模以下白酒企业的审核、延续及换证工作;对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白酒企业(年销售额500万以上的白酒企业995家,见附件2)的延续及换证工作,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对新申请取证企业,考虑到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受理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放许可证。

 

  三、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白酒许可工作的要求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国质检监[2005]336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在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中,认真落实生产许可的项目名称、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受理单位、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审批结果的 “八公开”和 “审查、批准、监督”三分离制度。要按照总局要求和食品司印发《关于在食品市场准入工作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质检食监函[2006]61号),加强对产品许可证审查部、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审查员的管理,严格执行白酒生产许可条件,严格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批准程序,严格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严格许可工作纪律。

 

  四、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和《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06版)》进行。

 

  纳入国家质检总局直接管理的白酒企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本辖区新的白酒生产企业的申请受理、实地核查、材料汇总,延续及换证企业的申请受理、实地核查、材料汇总,以及企业变更的申请受理、审查、材料汇总等相关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在中国酿酒工业协会设立的白酒产品审查机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乙22号,电话:010-68057559,传真:68054904,联系人:赵建华),负责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的审核、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新申请企业的核查以及延续、换(发)证和变更材料的汇总,并将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等相关工作;白酒产品审查机构和全国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食品部负责材料审核、组织监督抽查和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司等相关工作。

 

  五、白酒生产许可证程序和文书格式的规范

 

  白酒生产许可证的延续及换(发)证办理程序和文书格式,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及食品生产许可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六、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和编号

 

  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使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编号方式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进行。

 

  纳入国家质检总局直接管理的白酒企业,符合换(发)证条件的,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打印并发放证书;不符合换(发)证条件的,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并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的白酒企业,符合换(发)证条件的,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打印并发放证书;不符合换(发)证条件的,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并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对已经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且有效期未届满的企业以及在2006年已完成换(发)证的企业,其取得的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仍然有效;期满换证的管理规定,另行通知。白酒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公布。

 

  白酒生产许可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真组织,狠抓落实,加快换发证工作进度,保证工作质量,确保白酒生产许可制度有效实施。

 

  附件:1.《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06版)》

 

  2.    纳入国家质检总局直接管理的白酒企业名单

 

  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1:

 

  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白酒包括以淀粉原料或糖质原料加入糖化发酵剂(糖质原料无须糖化剂),经固态、半固态或液态发酵、蒸馏、贮存、勾调而制成的产品。白酒的申证单元为1个。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白酒、白酒(液态)、白酒(原酒)。白酒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编号为:1501。

 

  二、基本生产流程与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处理→配料→蒸煮→糖化发酵→蒸馏→贮存→勾调→灌装→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1. 配料; 2. 发酵;3. 贮存;4. 勾调。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感官质量缺陷:如色泽、香气、口味、风格等与产品标识不符;

 

  2. 酒精度与包装标识不符;

 

  3. 固形物超标;

 

  4. 卫生指标超标:如甲醇、杂醇油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 厂房总体布局要求

 

  要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料库、制酒车间、酒库、包装车间和成品库。原料库应阴凉、通风、干燥、洁净,并有防虫、防鼠、防雀设施。

 

  (1)原料粉碎车间

 

  原料粉碎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原料除杂(土杂物)、粉碎、防尘的工艺技术要求。架空构件和设备的安装位置必须便于清理,防止和减少粉尘积聚。

 

  (2)制酒车间

 

  白酒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白酒配料、糖化发酵、蒸馏的工艺技术要求。操作场所应有排气设施;场地坚硬、宽敞、平坦、排水良好。采用地锅蒸酒的工厂,地锅火门和贮煤场地必须设在车间外。发酵窖、池、缸、罐应按特定技术要求制作。

 

  (3)酒库

 

  必须有防火、防爆、防尘设施,库内应阴凉干燥。

 

  (4)包装车间

 

  包装车间必须远离锅炉房和原材料粉碎、制曲、贮曲等粉尘较多的场所,应能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防火、防爆。灌酒间应与洗瓶间、外包装间分开。

 

  (5)成品库

 

  成品库的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库内应阴凉、干燥,并有防火设施。

 

  2. 生产设备、工具、管道等的要求

 

  (1)所有接触或可能接触白酒的设备、管道、工器具和容器等,必须用无铅、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不与白酒起化学反应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无凹坑、裂缝。蒸馏冷却器必须用高纯锡、铝、不锈钢材料制作。

 

  (2)各生产车间、酒库应根据工艺技术要求,配备温度计、湿度计、糖度计、酒度计等。

 

  (3)酒库、包装车间、成品库应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并装有安全防护罩。

 

  3.酒糟存放设施

 

  应在远离生产车间的适当地点,设置便于销售、清理、避免霉烂的酒糟存放销售设施。

 

  注:白酒(液态)可不要求原料粉碎车间、制酒车间、酒糟存放设施;白酒(原酒)可不要求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粉碎设备:粉碎机

 

  (2)蒸馏设备:蒸酒机(甑、甑桶、甑锅)

 

  (3)发酵设备:窖、池、缸、罐等

 

  (4)贮酒设备:池、缸、罐、酒海等

 

  (5)灌装设备:洗瓶机、灌装机

 

  白酒(液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上述(4)(5)规定的设备。

 

  白酒(原酒)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上述(1)(2)(3)(4)规定的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

GB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2

GB2757-1981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3

GB18356-2001

茅台酒(贵州茅台酒)

4

GB19508-2004

原产地域产品西凤酒

5

GB18624-2002

水井坊

6

GB19327-2003

原产地域产品古井酒

7

GB19328-2003

原产地域产品口子窖酒

8

GB19329-2003

原产地域产品道光廿五贡酒

9

GB17924-1999

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

10

GB/T10781.2-1989

清香型白酒

11

GB/T10781.1-1989

浓香型白酒

12

GB/T10781.3-1989

米香型白酒

13

GB/T11859.2-1989

低度清香型白酒

14

GB/T11859.1-1989

低度浓香型白酒

15

GB/T11859.3-1989

低度米香型白酒

16

GB/T14867-1994

凤香型白酒

17

GB/T16289-1996

豉香型白酒

18

QB1498-1992

液态法白酒

19

QB/T2187-1995

芝麻香型白酒

20

QB/T2305-1997

特香型白酒

21

QB/T2524-2001

浓酱兼香型白酒

22

QB2656-2004

老白干香型白酒

23

DB14/T80-1996

新型白酒

24

DB15/T253-1997

新工艺白酒

25

DB13/T306-1997

新型白酒

26

DB22/T221-2000

吉林烧酒

27

DB50/T15-2001

小曲酒

28

DB53/T092-2001

云南小曲白酒

29

DB23/T308-2002

清香型白酒

30

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白酒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

 

  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企业购进食用酒精必须符合食用酒精GB10343-2002,并且要加强自检,确保不会误把甲醇当食用酒精生产白酒。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分光光度计(或光电比色计);(三)气相色谱仪(标准中不需检测单体物质可不要此仪器);(四)恒温干燥箱;(五)恒温水浴锅;(六)比重瓶或酒精计;(七)比色管。

 

  七、检验项目

 

  白酒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识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白酒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酒精度

 

3

总酸

 

4

总酯

 

5

单体物质

 

6

固形物

 

7

甲醇

 

8

杂醇油

 

9

*

 

10

*

 

11

氰化物

*

以木薯或代用品为原料者

12

净含量

白酒(原酒)不要求

13

标签

 

白酒(原酒)不要求


  注:1. 产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GB10344的规定;

 

  2. 白酒(原酒)的检验按有效的企业标准或合同要求进行判定。

 

  八、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库或成品贮罐中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总量不少于100kg)。

 

  (一)抽样品种

 

  根据企业申请的取证产品品种,选择1个主导产品进行抽样。

 

  (二)抽样数量

 

  1.瓶装酒:随机抽取6件产品,每件抽取1瓶,共取6瓶,总量不少于3000ml。

 

  2.从成品贮罐抽样时,抽样率为50%,但最多不超过3罐;从成品贮桶抽样时,抽样率为5%,最多不超过5桶。从每罐(桶)中抽取等量样品,混合均匀,总量不少于3000ml,分别装入6个样品瓶中。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它要求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将白酒生产线列入了限制类目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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