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绿办(中心)、各绿色食品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绿色食品产品标准执行行为,强化依据标准开展绿色食品标志审查许可工作,保证标准执行层面的统一性,中心结合近几年绿色食品标准变化和具体执行问题,对《关于绿色食品标准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中绿科〔2009〕63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关于绿色食品产品标准执行问题的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2014年10月10日 附件:
关于绿色食品产品标准执行问题的有关规定
为规范绿色食品产品标准执行行为,保证标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现就绿色食品生产、标志审查许可和标志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产品标准执行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的选用原则
(一)初次申报产品应对照《绿色食品产品适用标准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选择适用标准,如产品不在“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不予受理。
(二)初次申报产品在“产品目录”范围内,但产品本身或产品配料成分属于卫生部发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产品(其中已获卫生部批复可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产品除外),需取得国家相关保健食品或新食品原料的审批许可后方可进行申报。
(三)续展产品不在“产品目录”范围内,可按原“申报企业执行标准确认审批通知单”的审批意见执行。
(四)申报产品在“产品目录”范围内,但相应的产品标准中没有明确该产品感官、理化要求的,其感官、理化要求可依次选用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五)“产品目录”或产品标准中有“其他”表述字样,但没有明确列出产品或类别名称的产品,不可参照执行该项产品标准。
(六)“产品目录”实施动态管理。如申请产品属于“产品目录”涵盖类别,但“产品目录”中没有明确列出,可向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及申请,经确认后可增列至“产品目录”中。
(七)年度绿色食品监督抽检产品按当年《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抽检计划项目和判定依据》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的执行问题
(一)绿色食品产品标准执行过程中与《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NY/T 472)、《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NY/T 755)和《绿色食品 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NY/T 392)等绿色食品基本技术准则有冲突时,产品标准服从准则标准。
(二)当绿色食品产品标准中理化要求表述为“应符合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规定”时,理化指标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的顺序依次选用;如同一级别标准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按发布时间先后选用最新版的标准。
(三) 绿色食品产品标准中引用的标准已作废,且无替代标准时,相关指标可不作检测,但需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予以注明。
(四)国家标准经修订,其相关安全卫生指标如严于绿色食品产品标准,具体项目和指标按照《绿色食品 产品检验规则》(NY/T 1055)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绿色食品标准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