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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大豆多肽液产品生产许可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11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50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114号
发布日期 2015-02-28 生效日期 2015-02-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cqda.gov.cn/directory/web/WS01/CL0198/30009.html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大豆多肽液产品生产许可问题的请示》(陕食药监办函〔2014〕4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中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类别(附录A)的规定,大豆多肽液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特殊膳食用食品类别,不应以特殊膳食食品实施许可。请你局根据企业实际加工工艺,参照《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其他饮料类》或《豆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对大豆多肽液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同时,应要求企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关于胶囊等产品暂不纳入市场准入范围请示的回复》(质检食监函〔2007〕155号)等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的规定,使用加工助剂等食品添加剂,且在产品标签上不得明示暗示保健功能。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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