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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41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2018年第18号
发布日期 2018-02-06 生效日期 2018-02-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防止误食亚硝酸盐导致食物中毒、误饮甲醇导致人身伤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公告如下:

 

  一、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严防将亚硝酸盐误作食盐使用加工食品。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尽量采购使用乙醇作为菜品(如火锅等)加热燃料。使用甲醇、丙醇等作燃料,应加入颜色进行警示,并严格管理,防止作为白酒误饮。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指导和检查,发现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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