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我部拟组织开展《名录》增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补范围
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生产或者进口且未列入《名录》的化学物质,《办法》豁免的物质类别除外。
二、增补程序
(一)提交申请。相关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使用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单位对掌握的符合前述增补范围的化学物质,填写申请表格(见附件)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于2019年9月30日前将纸质件和电子扫描件报送我部。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化学物质的经销发票、进出口报关单、行业统计材料、化工年鉴、管理部门印发的文件、公开出版物以及其他能证明该化学物质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生产或者进口的材料。
纸质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审核登记部
电子材料接收邮箱:inventory@mepscc.cn
(二)符合性审核。我部组织专家对提交的化学物质信息进行审核。
(三)审核结果公示。对于专家审核后认为符合要求的申请,我部将相关审核情况在部政府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四)公告列入名录。对于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我部发布公告将相关化学物质增补列入《名录》。
三、其他要求
(一)生产、进口不在《名录》中的化学物质应按《办法》的要求向生态环境部申请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我部将加大对未经登记非法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活动的查处力度。
(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办法》宣传,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协会、单位按本通知要求配合开展《名录》增补工作。
联系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王蕾
电话:(010)66556259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刘晓建
电话:(010)84665574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6月21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