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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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6-12-30 | 生效日期 | 2017-01-0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和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兴奋剂目录公布如下。
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2017年兴奋剂目录中所列物质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以及反对使用兴奋剂的监督管理工作。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进出口管理按照《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进出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海关总署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目录与往年目录不同之处,以本目录为准。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6年12月30日
2017年兴奋剂目录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