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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全面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意见(农牧发〔2015〕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4 08:40:52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牧发〔2015〕8号
发布日期 2015-06-29 生效日期 2015-06-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办),饲料工作(工业)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工作,指导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做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范》)实施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规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实施《规范》是提高饲料企业质量安全意识,落实生产者主体责任的迫切要求。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质量安全管理义务。当前,饲料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部分企业片面追求生产效益和增长速度,忽视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仍然突出。必须通过全面实施《规范》,促使企业重视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问题,建立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把生产者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二)实施《规范》是消除风险隐患,保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必然选择。饲料产品原料来源广、加工环节多、精度要求高,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十分复杂。必须通过全面实施《规范》,促使企业对其采购、仓储、加工、品控、运输等环节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实现从原料入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种风险隐患,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三)实施《规范》是强化日常监管,提升综合监管能力的重要手段。依法行政是政府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准则。必须通过全面实施《规范》,进一步明确各级饲料管理部门日常监管工作内容和重点,切实增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权威性。必须把实施《规范》与行政许可、市场监测等工作结合起来,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紧密衔接、相互补充的饲料行业管理新机制,全面提高监管能力,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二、基本思路

 

  以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强化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为主线,以促进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升、促进饲料企业生产管理水平显著提升、促进饲料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显著提升、促进饲料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显著提升为目标,坚持发挥企业实施主体和基层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主体作用,坚持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协同推进,建立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切实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为建设现代饲料强国提供坚实保障。

 

  三、重点工作

 

  (一)强化监督执法。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把实施《规范》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要以《规范》实施日为起始点,启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逐一对辖区企业进行摸底检查,全面掌握企业执行情况。对于实施进度滞后的企业,要约谈主要负责人,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并进行跟踪回访。要制定《规范》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同步开展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对违反《规范》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二)加强服务指导。创新管理、强化服务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和要求。要畅通沟通渠道,搭建交流平台,及时解答企业提出的技术和管理问题。要组织企业和基层管理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学习活动,借鉴经验、取长补短、共同进步。要创新服务思路,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社会第三方机构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三)加强宣传培训。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培训活动,使生产者、管理者充分认识理解实施《规范》的重要意义和基本要求,在监管和企业两个层面都培养一支熟法规、懂《规范》、善管理的队伍。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配合,大力宣传先进典型,让行业和社会各界了解《规范》实施工作进展,提升对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心和科学认知水平,努力营造实施《规范》的良好社会环境。

 

  (四)推进示范创建。要把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作为推进《规范》的重要抓手,尽快启动省级示范企业创建活动。要充分发挥示范企业的带动辐射作用,以示范企业为标准和榜样,组织开展培训和宣传工作。要严格示范创建标准,认真组织验收工作,及时公布示范企业名单。要加强对示范企业的后续监督,开展定期回访和检查,发现示范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再具备示范作用的,应及时撤销其示范企业称号。

 

  (五)规范生产许可审核。《规范》既是生产管理的基本准则,又是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生产许可审核的必要条件。要严格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要求,及时将《规范》的相关条件纳入饲料生产许可审核工作,依法对企业的制度、规程和记录文件进行严格审核,对于未提供相关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饲料生产许可证。

 

  (六)科学把握执法尺度。《规范》是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要把监督执法作为推进《规范》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依法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要深刻领会《规范》的精神实质,坚持教育整改与行政处罚相结合,既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又要避免为罚而管、重罚轻管、以罚代管。要区分企业能力不足与排斥抵触的区别,能力不足的多服务指导,排斥抵触的耐心说服教育。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依法行政理念,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统筹协调《规范》推进工作。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要成立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研究制定《规范》实施工作方案和督察考核计划,落实培训、检查和示范创建工作经费,把《规范》实施工作分解落实到基层、到岗位、到人员。

 

  (二)加强协调配合。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要切实改进作风,深入基层开展调研,了解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加强指导。要建立绩效考核和工作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研究解决基层饲料管理部门和企业提出的各种问题,确保各级饲料管理部门法定职责得到全面履行。基层饲料管理部门要按照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的要求,细化完善工作方案,落实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监督管理档案,做好监督管理记录。

 

  (三)加强基层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加强基层监督执法能力是实施《规范》的基础保障。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将监督执法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提高监督执法装备和经费保障水平。要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监督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培训、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建立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廉洁高效的监督执法队伍。

 

  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深刻认识《规范》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着力强化工作落实,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保持好、维护好来之不易的发展环境,为建设现代饲料强国、促进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农业部

 

  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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