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唐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唐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唐食安办发〔2015〕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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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5-10-30 | 生效日期 | 2015-10-30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其他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http://www.tsfda.gov.cn/tsshiyaojian/tssyjsple/20151104/293246.html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安办、各开发区(管理区)管理委员会食安办,市直有关部门:
随着餐饮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送餐服务。为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送餐服务,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广大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唐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送餐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唐山市政府食安办
2015年10月30日
唐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加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送餐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送餐服务行为,切实加强送餐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广大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我市餐饮服务提供者送餐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餐饮服务提供者送餐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餐饮服务提供者送餐服务是近年来新兴的餐饮服务经营模式,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订餐、电话订餐、当面订餐,采取直接或委托的形式送餐上门的餐饮服务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送餐服务在提供消费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由于缺少有效监管措施,部分送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卫生状况差,食品加工和送餐行为违反相关食品安全规定,甚至无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严重影响食品安全。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餐饮服务提供者送餐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从我市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管手段,切实强化监管,保障广大公众饮食安全。
二、全面落实餐饮服务提供者送餐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送餐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送餐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安全责任主体,应主动向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申报,自觉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所提供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送餐餐饮服务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送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管。对跨区域提供送餐服务的,县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是辖区内提供送餐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管主体,途经区域及目的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可对送餐食品进行追溯查询,发现问题应及时向送餐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监管部门通报。加强对送餐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培训指导,做好统计核实工作,必要时将送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单在当地主流媒体上进行公示。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食品安全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三、强化餐饮服务提供者送餐服务食品安全制度落实
(一)送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按证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二)食品加工过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应按许可范围依法经营,不得加工制作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
(三)餐具、饮具、盛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及保温箱应清洁、无毒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使用前后应及时清洗、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盛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表面应标明加工单位、生产日期及时间等,必要时标注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配送冷菜、生食等高风险食品应有与配送食品相应的冷藏容器。
(四)送餐过程应保障食品安全,建立单独送餐台账,如实记录订餐时间、送餐地址、送餐联系人及电话、送餐食品品种、送达时间等。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六)同一种食品同一批次制作达到100份以上的(含100份)应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七)送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向发生地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八)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单位,应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集中用餐单位应与供餐单位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