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 | 甘食药监发〔2018〕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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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8-03-02 | 生效日期 | 2018-03-02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其他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http://www.gsda.gov.cn/CL0005/46527.html |
各市州、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卫计和食品药品监督局、东风场区工商局: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区域食用农产品流通的主要渠道,管住管好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这个重中之重,是全面提升区域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的关键。为规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行为,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全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监管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总体要求,以强化主体责任为主线,以推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化管理为抓手,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入准出、检验检测、日常监管、问题处置等长效机制,促进批发市场开办者和入场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不断强化,市场销售行为得到有效规范,批发市场对下游市场的源头保障作用、对提升全省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的基础带动作用更加凸显,全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二、全面推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化管理
(一)落实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
1.建立风险管控预案。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督促入场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制订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并加强培训演练。建立并执行经营主体等相关资质审查登记、产品信息发布审核、应急事件处理等管理措施。
2.组建专业管理队伍。市场开办者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农产品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市场开办者每年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应达40小时以上,并定期组织入场销售者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3.完善经营者档案。市场开办者要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查验并如实记录销售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留存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或合格证明)等文件,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批发市场相关信息,并实现档案电子化管理。
4.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市场开办者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进入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类、蛋、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有效的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或合格证明等文件(需检验检疫合格证、检验检测合格证的,另行提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证书复印件可视同上述证明;对票证齐全的实行入市抽检制度;对无票证或票证不全的,应实行入市检测制度。现场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测不合格的,禁止销售,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食品)等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识的,应按规定标明。进口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
5.建立日常自检制度。市场开办者每日安排对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应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落实信息公示制度。市场开办者在市场入口处或其它醒目位置设置电子公示屏幕,及时公示食用农产品检测、日常检查情况、监管部门告示等有关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可配备多媒体信息查询机等。
7.与入场经营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市场开办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主动退市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转往其他市场销售;对有严重违法行为或屡次违规的经营者,市场主办者应解除协议令其退出市场。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应明确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8.印制统一的销售凭证。市场开办者应统一印制纸质的《甘肃省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销售凭证可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加入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对相关信息进行备案,出具“电子一票通”。
9.建立产地对接检查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协同入场经营者对日常大宗产品主要供货单位(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等)进行实地审核,了解相关信息,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加强产销对接,建立主要食用农产品供给的稳定渠道。
(二)落实入场经营者主体责任
10. 保持经营场所洁净。入场经营者保证销售和贮存场所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设置食用农产品仓库的入场经营者,应向市场开办者及仓库登记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仓库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按照《甘肃省食品仓储管理办法》规定在仓库门口公示相关信息,实行“阳光仓储”。
11.有满足需要的设施设备。入场经营者应保证设备或者设施与所销售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能正常有效使用;需冷冻冷藏设备的,应按要求配备,并保持正常运行。
12.严格禁销规定产品。入场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销售《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13.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入场经营者应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经营资格,按照规定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有供货方盖章或者签名)或合格证明文件,仔细验明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和标识,确保购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14.妥善保存证件证明。入场经营者应向市场开办者提供市场准入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15.统一使用销售凭证。入场经营者应统一使用市场开办者统一印制的销售凭证或“电子一票通”,如实记录和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在摊位(柜台)显著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供货者信息。
16.签订经营及委托协议。入场经营者应与市场开办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并认真履行各项义务,配合支持市场开办者和监管部门日常检查、制度建设等工作。在委托第三方贮存、运输、配送食用农产品时,应与委托第三方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食品在贮存、运输、配送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17.落实日常自查制度。入场经营者应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18.及时处理问题产品。入场经营者对在售的食用农产品,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退市、销毁、无害化处理等相应处置措施,做好记录。
19.坚持诚信自律经营。市场开办者与入场经营者可创造条件组建或加入当地相关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建立食品安全自律体系和长效机制。入场经营者应坚持守法经营,遵守规定,诚实自律,讲求信用,树立自身良好的经营形象。
(三)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20.实行错时监管。针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多在零晨交易的特点,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突破规定作息时间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限制,在市场内设置监管部门办公区域,派驻工作人员,明确检查时间,检查重点,开展“错时监管”,做到市场内有人有岗有任务,确保及时有效的发现和控制食品安全问题。
21.公布相关信息。建立本行政区域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相关信息,列入严重违法者名单,并予以公布。
22.进行监督抽检。将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纳入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计划,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确定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23.处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社会危害,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开展调查处理。
(四)积极探索建立电子追溯体系
24.建立“二维码”追溯系统。市场开办方应创造条件,加快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准入系统)。积极探索实施食用农产品“一品一码”可追溯管理,对进入市场的蔬菜、果品、畜禽肉品、蛋、水产品等重点产品,通过“二维码”贴标和扫码,能够查询上级供货者的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或个人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能标识追溯单元的品名、编码、计量单位、数量等信息,反映交易情况的单据号、交易日期等信息;无相关证明需入场检测的,还应录入检测信息。
25.确保系统开放信息共享。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往上,各地要积极推动与食用农产品基地准出信息系统对接,延伸追溯信息链。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往下,根据需要和具备的条件,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产品准入、检验检测、交易追溯等信息与市场交易一起推送至区域内二级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农贸市场、商超等)电子追溯体系。
(五)建立完善检验检测体系
26.明确检测机构。市场开办者应当建有检验检测机构,或由第三方机构在市场内单独建立检测室,承担市场销售产品检测业务。将日常检测业务外包的,应固定一个检测机构。
27.配备专兼职人员。检测机构应配备专兼职检测人员,熟悉相关专业,人员数量满足日常检测工作需要。
28.建设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室。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按照甘肃省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室建设标准,建有独立符合标准的检测室,通水、电和网络,配备食品检验检测所需要的设施、设备,检测设备自带的系统软件能够接入“甘肃省食品快检监控系统”,满足检测工作日常需求。
29.保障检测经费。市场开办者应提供保障检测室正常运转、试纸试剂及检测卡、检测人员工资等所需各项经费,正常开展检测工作。
30.建立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制定检测室和检测人员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抽样和检测,完善检测档案和记录,以备查询和检查。
31.开展数据分析。检测机构应充分利用日常检测数据分析和处理系统,提高抽检的针对性,提高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每年应形成数据分析报告,并提交监管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化管理工作是提升区域食品安全整体工作的关键。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化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属地责任,充分发挥有关各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组织协调,细化实施方案,加大力度,狠抓落实。
(二)加大投入,提升保障水平。各地要强化经费保障,在食用农产品电子追溯体系建设、批发市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等重要民生保障项目方面加大财政投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快提升区域食品安全整体水平。要创新思路,积极探索引导检验检测机构等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化管理,注重政策激励和宣传引导,形成市场、经营户、社会各界配合支持、协同发力的工作局面。
(三)明确职责,强化部门联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化管理需要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加强配合。省局已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与农牧部门的“农产品安全质量追溯平台”进行无缝链接,各地要加强平台的加入和应用工作,加快实现省内食用农产品来源去向、检验检测等各类数据互联互通,并对相关大数据进行有效开发利用。各地要积极与发改、经信、商务等部门对接,争取国家、省关于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的相关政策支持,统筹规划,协力推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追溯体系建设;要加强与农牧部门对接,实现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有效衔接,有效督促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使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溯、流向可追、问题可查、责任可究。
(四)抓实监管,增强治理能力。各地要建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化管理领导挂联制度,明确责任人员,落实各项职责,前移监管关口,并在市场显著位置公示监管联系人照片、联系方式等信息。要加强对市场开办者落实市场开办方主体责任、入场经营者主体责任等的监督检查,对执行不规范、不按要求落实的要责令其整改,直至停业整顿。
(五)多管齐下,营造良好氛围。省局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化管理工作纳入省政府对各市州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建立定期督查通报制度。省局将开展不定期暗访督查,对工作进展不快、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方,要限期整改落实。要加大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化管理的宣传力度,为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氛围。要积极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发挥责任保险、信用评定等措施作用,加快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全方位、多层次、高效率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切实提高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