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 | 桂食药监食流〔201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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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5-01-15 | 生效日期 | 2015-01-15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其他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http://gxfda.gov.cn/gxfdanet/BMWJ00104/16618.jhtml |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局机关各处室(中心、窗口)、驻局监察室、各直属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规范管理的意见》已经2015年第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规范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高食品经营者诚信守法和自律意识,切实保护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行动计划的通知》(桂政发〔2012〕80号)要求,现就临近保质期食品的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临近保质期食品,是指临近包装物上标注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二、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对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
(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
(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
(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
(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
(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
(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鼓励食品经营户制订严于以上界定食品临近保质期的标准。
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纳入日常监管工作,建立属地监管责任制,在辖区食品经营者中开展行政指导,引导经营者按照本意见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进行规范管理,提高经营者诚信守法和自律意识。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监督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的落实情况和保质期到期食品的退市情况,依法查处擅自篡改食品生产日期或保质期、过期食品改换包装、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等违法行为,并将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五、指导并督促商场、超市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其它食品经营户设立专柜或相对集中的存放处,将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和销售,并作醒目提示。
六、指导食品经营者统一按照下列标准制作“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明示牌:
专区(柜)明示牌,固定在货架上方,明示牌宽度:大于10cm。牌面底色:黄色;明示牌内容:“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体:黑体字;字体颜色:红色。明示牌的长度和字体大小由经营者自行确定。
同时,在专区(柜)的醒目位置需用黄底黑字制作内容为“请消费者购买后在保质期内食用完毕”的提示牌。
七、进入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的食品应当在保质期限到达当天闭市后撤出货架,严禁更换(改)包装和生产日期、保质期后再进行销售。
八、与其他商品一起捆绑搭售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时,或者将临近保质期食品作为赠品的,须在该临近保质期食品上粘贴“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提示,且不得隐藏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九、督促食品经营者按照本指导意见履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义务,建立健全内部临近保质期管理机制。
(一)设立专职或兼职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人员,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人员的管理知识培训。食品数量大、批次多的大型商场、超市还应当建立完备的电子台账管理系统。
(二)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购入食品来源正规可靠。实行定时、定人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自查制度,发现食品达到临期界限的,通知食品经营负责人,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
(三)专职或兼职临近保质期管理人员应每天闭市前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进行检查,对尚未售出但当天保质期到期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撤出货架,并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