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6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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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4-11-24 | 生效日期 | 2014-11-24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其他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暂无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为规范保健食品注册行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现就增设网上发放保健食品技术审评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审评意见通知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申请人可凭受理编号和密码在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网站(网址:www.bjsp.gov.cn)直接查询打印审评意见通知书,不需另行领取纸质审评意见通知书。自该审评意见通知书发布之日起即开始计算补充资料时限。
二、补充资料时,申请人将补充的申报资料与打印的审评意见通知书一并提交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三、对于申请人未能在审评意见通知书签发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从网上查询打印审评意见通知书的注册申请,仍由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按原邮寄方式发放。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