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涉民生典型案例(二)河豚鱼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9-21 11:24:19 来源:互联网
经营明令禁止河豚鱼受重罚,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珠海市吉莲某食店经营明令禁止生产经营河豚鱼案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19日对珠海市吉莲某食店(下称当事人)经营明令禁止生产经营河豚鱼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6月10日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没收河豚鱼2.2kg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在明知河豚鱼是禁止销售的情况下,自述于2022年1月18日从朝阳市场购进冰鲜河豚鱼2.5kg,当事人未能提供购货凭证,购进价格不详。之后以25元/例(1例8两)进行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除1月19日家人食用了部分河豚鱼外,其余2.2kg仍未加工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香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河豚是一种毒力强、致死风险高的鱼类,原农业部办公厅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有条件防控养殖红鳍东方豚和养殖暗纹东方豚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规定,禁止经营养殖河豚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鲜河豚鱼。当事人作为餐饮店经营者,购进冰鲜河豚鱼,擅自处理河豚鱼整鱼,并烹饪后销售,其行为具有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险性。香洲区市场监管局着力办理涉案食店经营明令禁止生产经营河豚鱼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为各餐饮经营单位敲响警钟;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拒绝来源不明、无法辨别的河豚以及其他类似食品。
 
来源: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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