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全力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并取得成效。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强化警示震慑不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广东金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镉超限量食品案 当事人生产的丁香鱼经抽样检验,镉项目不符合Q/RPJS0001S-2009,《风味鱼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53440元。 二、广东佳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当事人生产的九制橄榄,标签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合计6712元。 三、潮州市潮安区庵埠欣荣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生产的“留香展翅膨化食品”,经检测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7401-2014《膨化食品》标准要求;生产的“烤番茄(番茄味膨化食品)”“留香展翅味膨化食品”经检测,酸价项目不符合GB17401-2014《膨化食品》标准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潮州市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50500元。 四、潮州市潮安区山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生产的“紫薯于您”“土豆墙(膨化食品)”“紫薯于您(膨化食品)”“帝王蟹味片(膨化食品)”四批次产品经检测,菌落总数项目均不符合GB17401-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生产的“土豆墙(膨化食品)”经检测,酸价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7401-2014《膨化食品》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潮州市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50640元。 五、王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当事人在未取得合法经营资质情况下,擅自在潮州市潮安区江东镇西堤路村头路段开设鹅养殖加工场,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松香脱毛加工鹅肉并销售给附近散户。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涉嫌犯罪。目前案件已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侦办。 六、潮州市湘桥区丁惠文调味品加工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当事人生产的花生酱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湘桥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80067.5元。 七、潮州市楚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生产的牛筋丸和牛肉丸均添加“冻鸡小胸”肉、复配水分保持剂和谷氨酰胺转氨酶等配料,与包装袋产品标签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湘桥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25608元。 八、陈某未经许可设立食品分装加工场案 当事人未经许可,无证无照设立经营食品分装加工场。 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湘桥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115000元。 九、潮州市伍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四季宝柔滑花生酱超过保质期,且无法提供相关购进单据,没有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枫溪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55140元。 十、潮州市枫溪区顺成餐厅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卡夫芝士粉(巴马干酪粉)等5种食品超过保质期,且无法提供相关购进单据,没有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枫溪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58875元。 十一、饶平县羽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合格食品案 当事人生产的“香烤鸭翅”“香烤鸡翅根”产品标签与商品品名标注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8108元。 十二、广东杜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当事人生产的“咸事儿盐焗鸡中翅”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81168.4元。 十三、饶平县叔孙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检验不合格食品案 当事人生产的“潮汕牛筋丸〔速冻肉糜类制品(生制品)〕”,经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办函〔2011〕1 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100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