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十件食品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26 13:32:26 来源:互联网
近期,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一批食品典型案件,切实维护公众饮食安全。现向社会公布以下十件食品典型案例。
 
  一、紫金县某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案

【案件情况】
 
2020年10月23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紫金县某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为18.9L/桶,生产日期为2020/10/20)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2020年11月30日,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紫金县局)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0日生产了70桶某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为2020/10/20),至2020年11月30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止,上述70桶水除被抽样的7桶水外,剩余63桶已对外销售。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包装饮用水检出铜绿假单胞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2021年1月28日,紫金县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启示建议】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水源性和食源性条件致病菌,广泛存在于水、土壤、食品以及医院等环境中,尤其喜欢在潮湿的环境中生长繁殖。包装饮用水中检出铜绿假单胞菌的主要原因可能是水源受到污染,或者生产过程中卫生控制不严格,或者包装材料未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作为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回收桶的清洗消毒工作,出厂前应加强对每批次成品进行质量检测,避免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二、邓某涉嫌私自屠宰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品案

【案件情况】
 
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紫金县局)接举报称位于紫金县城东风路有一白板猪销售窝点,接报后紫金县局执法人员经过蹲点排查,最终确定了该窝点的具体位置、宰杀时间、销售人员、分销路线。2021年4月9日凌晨,紫金县局联合县公安局突击查处该白板猪销售窝点。
 
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已屠宰好的生猪3条,分割好的生猪产品475.8斤,上述肉品均未经过肉品品质检验(未盖检验检疫印章)。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进货凭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涉嫌私自屠宰和经营未经检疫的生猪肉品,紫金县局依法对经营者立案查处,并依法扣押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产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紫金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二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县公安局。
 
  【启示建议】
 
未经检疫的生猪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病猪死猪自带的致病因子进入人体后可能会导致消费者生病、严重的甚至会死亡。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猪肉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在采购和销售过程当中,全面禁止销售使用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产品。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健康,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购买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如发现有私屠滥宰和销售问题肉类等违法行为,可以向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等部门或当地乡镇(街道)举报。
 
  三、连平县某茶楼经营无合法来源的湿河粉案

【案件情况】
 
2021年8月2日,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连平县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连平县某茶楼进行监督检查,在该茶楼厨房操作区发现有无标签标示的湿河粉6.4kg在摆放,且外包装未标示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该茶楼负责人无法提供上述湿河粉的购进票据及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连平县局依法对上述湿河粉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该茶楼采购并使用的上述湿河粉外包装未标示食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地址等信息,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上述湿河粉是该茶楼于2021年8月2日从连平县连平市场某蔬菜档处购进,购进数量为20斤,使用了7.2斤,用于制作炒牛河(1斤/份),并销售了7份。该茶楼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湿河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连平县局对该茶楼处以没收扣押的湿河粉,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启示建议】
 
湿河粉长时间放置容易受椰毒假单胞菌污染而产生米酵菌酸毒素,人食用后会引起食物中毒,严重时会致人死亡,因此湿河粉制作后应当尽快食用。本案中,当事人采购的湿河粉外包装未标示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无法确认是否为正规厂家或者已取得登记证的小作坊生产,产品生产环境无法保证,另外,涉案产品生产日期不明,有可能已经存放了很长时间,增加了食物中毒的风险。建议餐饮经营者、消费者在采购湿河粉时一定要认真查看食品标签标识标注是否规范,特别是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储存条件,避免采购到不合格食品,制作要注意冷藏储存和及时食用。食品经营者在购进湿河粉时,要落实经营主体责任,做好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工作,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质量有保证,冷藏保存并在保质期内销售完毕。
 
四、紫金县城某冻品副食商行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和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案

【案件情况】
 
2021年1月19日,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紫金县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紫金县城某冻品副食商行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待售的凤球唛瑶柱鲍鱼汁调味料1瓶、红太阳咸蛋黄3包和里达高技豆腐6包已超过保质期限,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进销货台账、供货商证照、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证明。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和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0修订)》第十七条规定,紫金县局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处以没收过期食品并处罚款。
 
  【启示建议】
 
一些小型食品经营企业由于货物流转较慢,很容易出现食品过期的情况。作为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合理采购食品,避免食品在仓库或者货架上堆积,并定期检查食品状况,避免食品过期后仍在货架上销售;作为消费者,在采购食品时也要查看食品的包装信息、确认外观性状是否存在异常,以及是否在保质期内,避免买到问题食品。
 
  五、某餐厅在生产中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案件情况】
 
2021年01月18日,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龙川县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龙川县老隆镇商贸城安置小区的某餐厅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店操作台上的食品原料土豆粉和土豆金粉、冰箱中的雀巢淡奶油及仓库中布列农饼干碎4种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在生产中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4种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启示建议】
 
部分餐饮单位为节约成本,没有安排专人负责管理食品原辅料,导致原辅料过期后没有及时清理,而厨师在加工食品时没有去认真检查食品原料的保质期,导致过期食品原料被加工并提供给消费者食用。餐饮单位经营者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食品原辅料的把控,避免不合格食品流入餐桌。
 
  六、黄某销售兽药残留超标活鸡案

【案件情况】
 
2021年6月1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金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黄某销售的生鲜鸡(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1-6-1)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活鸡鸡肉恩诺沙星项目、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2021年6月24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和平县局)执法人员向黄某送达上述抽检食品的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在抽样日期前两天,三只活鸡出现感冒症状,当事人给活鸡喂食了兽药“恩诺沙星片”,每只活鸡每天喂食半片,直至感冒痊愈,但否认使用含有“磺胺类”兽药。当事人构成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和平县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启示建议】
 
目前畜禽养殖业正以巨大的发展潜力迎合人民对动物产品不断增长的需求,动物药品的使用使畜禽质量安全问题面临严峻挑战。由于动物养殖自身生态结构和养殖方式的缺陷,使大部分养殖场还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兽药残留问题。建议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注意控制存栏畜禽数量,尽量做到存栏当日清零,对于因生病需要喂食兽药的,应当继续养殖至少五天,使畜禽体内兽药代谢完,避免不合格畜禽流入市场。
 
  七、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情况】
 
2021年7月2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和平县某公司采购的食品“嫩肉粉”(生产日期:2021-05-26、规格:200克/包)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7月26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和平县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上述抽样食品的《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食品均已销售完毕,该公司于2021年6月2日,2021年6月12日,2021年7月1日三次从供应商处购进上述批次“嫩肉粉200g”(规格:200g)15包,并已全部售完。购进时按规定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许可证,进货凭证以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食品不合格的情况不知情。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货值较小,并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和平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免于行政处罚。
 
【启示建议】
 
本案中,当事人履行了法定查验义务,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和平县局依法予以免除行政处罚。对于生产者的责任追溯工作,则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进行。在此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一定要索取供货商的证照资料,保存好所购进食品的票据,并要求生产企业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八、某公司经营标签标示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案件情况】
 
2021年3月10日,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源城区局)组织对河源市某公司经营的“牛海花生”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该食品中钠含量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
 
经核实,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能提供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证照等材料。经确认,当事人共计购进抽检批次食品“牛海花生”128包,并均已经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规定,经合议讨论审批,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启示建议】
 
钠含量标示不准确,对于一般的消费者不会造成影响,但对于某些高血压人群或者有特殊饮食注意要求的消费者而言,食品营养成分标识是他们决定购买某种食品的依据,错误的营养成分标识有可能给他们带来风险。国家对于食品标签中各成分的标示有明确的规定,作为生产者应当认真学习相关规定,准确标示食品各营养成分。
 
九、某娱乐公司经营无中文示签的酒类食品案

【案件情况】
 
2021年03月24日,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源城区局)依法对位于河源市新市区某娱乐公司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在该公司仓库有瓶身标签标示名称为“MARTELL”的洋酒3瓶(其中1瓶已经喝完),上述洋酒均无中文标明厂名、厂址或者代理商信息,以及商品名称等其他信息,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合法来源手续。
 
经查明,涉案洋酒是该公司负责人的朋友从清远市某酒店带过来,数量3瓶,自己喝了1瓶,其余2瓶待销售。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无主观恶意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立案之后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改正,源城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有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无中文标签标识“MARTELL”洋酒2瓶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启示建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内销售的食品必须有简体中文标签,对于无简体中文标签的食品,极有可能是非法走私进来或者地下工厂生产加工而来,质量难以保证。作为经营者,不得通过不正规的渠道购买进口食品进行销售,在采购食品时应当认真查看食品标签,对于没有简体中文标签的食品,应当拒绝采购;作为消费者在购买或者消费时,也要认真查看食品标签信息,对发现无简单中文标签的食品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十、紫金县某酒楼涉嫌经营有毒、有害猪肉案

【案件情况】
 
2021年6月28日,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紫金县某酒楼经营的猪肉(购进日期:2021年6月28日)进行抽检。经检验,检验项目氯霉素实测值为4.74μg/㎏,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要求氯霉素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
 
  【启示建议】
 
目前,以散养为主的养殖模式是引发猪肉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生猪中小规模养殖户受资金、人员、技术水平的限制,难以做到对生猪疫病的科学防治。为了追逐经济利益,生猪养殖过程中违规添加违禁药品、不遵守养殖休药期制度等问题偶有发生,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经营者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牢固树立食品安全意识,落实好肉类流通环节索证索票制度,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消费者在购买肉类时,要注意查看是否具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文件,对于进口肉类,可索要并查看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确保采购到质量有保证的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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