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场监管总局工作要求,以落实“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放在执法稽查工作首位,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要求,强化对经营进口冷链食品违法行为案件查办,深入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和“铁拳”行动,着力查处民生领域案件,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落实“最严厉的处罚”和“处罚到人”要求,严惩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了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形成有力震慑。现公布第二批食品安全典型案件,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广州市久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及未记录食品出厂检验信息案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部门通报的关于广州市久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食品在流通领域抽检不合格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广州市久香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的花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为不合格食品,共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甜酒味花生”150包、“奶油味花生”600包,涉案货值2455元。同时当事人存在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制度,未如实记录生产、销售、出厂检验信息等违法行为,且一年内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2021年1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1月29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禁止五年从业食品生产经营的决定。
二、佛山市中森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食品案
2021年2月2日,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中森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仓库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仓库内存放有多种类、多批次的无中文标签标识进口冷冻肉类食品,遂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从2020年4月至11月期间,向他人购买无中文标签标识的25个品种94个批次进口冷冻肉类食品“抄码未发金钱肚”“抄码牛肋排”“抄码牛腩”进行销售,且未能提供涉案进口冷冻肉类食品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资料,未能提供上述进货查验记录台账。购进相关进口冷冻肉类后,当事人也未对上述进口冷冻肉类进行检疫。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食品货值62453.24元,违法所得29.45元。2021年4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进口冻肉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63万元;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作出禁止五年从业食品生产经营的决定。
三、揭阳市惠来县惠城镇老三饮食店经营者方腾达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受到行业禁入行政处罚案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揭阳市惠来县惠城镇老三饮食店自2020年7月28日至8月4日在其经营的卤狗肉中添加罂粟壳进行提鲜吸引顾客,经营添加罂粟壳的食品的经营额为3600元。2020年12月25日,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决惠来县惠城镇老三饮食店的经营者方腾达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1年5月11日,揭阳市惠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提供的《刑事判决书》[(2020)粤5224刑初56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对经营者方腾达作出从业资格限制。
四、深圳市智明贸易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预包装皮蛋食品案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局对深圳市智明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存放着鸡蛋和皮蛋,一台打包机和两盒打包好的“楚麒麟”皮蛋和一定数量的皮蛋包装盒和标签纸,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遂依法扣押涉案食品、原料和生产工具并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向江门市某食品公司采购散装皮蛋分装成预包装“楚麒麟”盒装皮蛋食品,涉案金额1177元,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3月1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打包机1台、“楚麒麟”盒装皮蛋(8枚/盒)10盒、“楚麒麟”盒装皮蛋(9枚/盒)10盒、散装皮蛋500个,标签2500张和包装盒50个;罚款5万元;对当事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李祥智处罚款5000元。
五、广州市增城和兴冻品店经营未经检疫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冻肉案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某村市场的当事人广州市增城和兴冻品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冻库内查获待售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冷冻肉制品2箱,遂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初从东莞市某批发市场购进标示“GARRON DE MAND”的冷冻牛腱1箱(规格:22.05kg/箱,产地为巴拉圭),进货价为500元/箱,销售价为550元/箱;标示“MINISTERIO DA AGRICULTURA”的冷冻牛筋1箱(规格:29.12kg/箱,产地为巴西),进货价为500元/箱,销售价为550元/箱,上述2箱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冷冻肉制品尚未售出就被执法部门扣押,涉案货值1100元。2021年5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进口冷肉;罚款11万元。
六、东莞市张雷雷无证经营并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冻肉食品提供仓储服务案
2021年1月4日,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张雷雷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莞长路段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该场所面积约50平方米,全部设成冻品仓库,现场扣押外包装无标签的“阿兰那”冻肉20件(25公斤/件)。经查明,当事人张雷雷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1年1月4日期间,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设立“冻品仓储经营点”经营肉类冻品仓储服务,且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提供仓储、保管服务,且未对他人经营的冻品进行查验,无法提供货主具体信息及涉案冻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2021年4月29日,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和《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对无照经营的行为罚款0.5万元;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提供仓储、保管服务的行为罚款8万元。
七、佛山市南海区金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麻辣腊肠”案
2021年4月15日,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部门通报线索对当事人佛山市南海区金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经抽检不合格的金穗牌“麻辣腊肠”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生产涉案批次的“麻辣腊肠”胭脂红项目实测值为0.0058(内含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不得添加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共生产涉案食品51公斤,货值1200元。2021年4月15日,佛山市南海区金穗食品有限公司发出召回通知书,至4月28日,共召回了涉案批次“麻辣腊肠”33公斤。2021年5月1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麻辣腊肠”;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5万元。
八、中山市德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预包装食品案
中山市市场监管局三角分局对当事人中山市德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食品“骑士小明雪花酥(原味)”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2020年9月14日共生产上述涉案批次产品1200袋,已销售1183袋,销售金额2957.5元。当事人发出《产品召回通知书》,共召回696袋上述批次的食品并予以销毁。2021年6月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
九、梅州市梅江区隆记盐焗食品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1年1月19日,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梅州市梅江区隆记盐焗食品店经营的散装“南瓜丝”和“芋头丝”进行了抽检,经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遂于2月22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8日购进了上述不合格食品并销售,销售价每公斤50.6元。2021年5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1万元。
十、广东观音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未按规定在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营养成分的食品案
2021年1月18日,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东观音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生产的补提液植物饮料包装标签的配料表上标注的“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司盘60)、“葡萄糖酸钙”和“硫酸锌”的营养成分表中未标注营养成分的含量,且使用的“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司盘60)不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明确在植物饮料可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遂对该公司2020年9月22日生产的175盒补提液植物饮料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责令该公司召回相关产品并立案调查。当事人主动销毁了6506瓶半成品补提液植物饮料、及时对售出产品进行召回、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有关规定,2021年2月7日,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未按规定在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营养成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没收涉案产品;罚款6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