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阳江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29 14:01:37 来源:互联网

  今年以来,阳江市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市场监管局、市委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要求,以“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深入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共查处案件85宗,罚没48.49万元。

 

  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某某渔村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0年10月16日海陵岛发生了一起旅游团疑似食品中毒事件,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陵分局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执法人员迅速到达现场开展调查,并配合市疾控中心进行样品采取。2020年12月4日,海陵分局收到阳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阳江市一起副溶血性弧菌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暴发调查的报告》(阳疾控〔2020〕184号),该报告判断10月16日海陵岛发生的一起旅游团疑似食品中毒事件,是由副溶血性弧菌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危险餐次是10月15日晚餐,危险食物是凉拌海蜇;可能污染环节是当事人采购的海蜇受副溶血性弧菌污染,厨师烹饪加工过程操作不当所致。2020年12月8日,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报告没有提出异议。当事人于10月15日晚销售凉拌海蜇7份,销售凉拌海蜇价格为18元每份,共获得凉拌海蜇销售收入126元。当事人经营含副溶血性弧菌的食品,且加工处理不当导致引起食源性疾病暴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没收违法所得126元;二、罚款55000元。

 

  02 广东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朝阳春酒案

 

  2021年1月7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对阳西县程村镇某某饭店销售的朝阳春酒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2月8日,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上述被抽检的朝阳春酒的检验报告(№:21J1500185)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SC20440000596208725)送达生产商广东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根据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朝阳春酒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西地那非”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要求,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外包装车间仓库内同一批次的朝阳春酒共27瓶采取扣押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9月23日生产的涉案朝阳春酒数量为750瓶,销售价:19元/瓶,货值共14250元,已销售了723瓶,库存27瓶。2021年2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另外两个批次的朝阳春酒进行案情调查抽样检验,检验结论显示抽样样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西地那非”是化学物质,属于原国家食药监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药监保化〔2012〕33号)中所列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由于当事人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1年4月9日,阳西县公安局受理该案,并对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立案侦查。

 

  03 阳江市江城区某某粉皮加工厂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从事粉皮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在阳江市江城区坪郊工业区的经营场所内从事粉皮生产经营活动,已领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当事人在尚未取得《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10月21日开始在上述经营场所进行粉皮生产经营活动,截至市市场监管局2020年10月29日检查时止,当事人共生产加工粉皮2812斤,并已全部销售完毕,经核算,当事人货值金额共4319.7元,获得违法所得共945.3元。当事人未取得《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而从事粉皮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从事粉皮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没收物品电磁调速电动机1台、蒸汽锅炉1台、塑料桶1个、塑料盘1个、塑料篮5个、大米3包;二、没收违法所得945.3元;三、罚款20000元。

 

  04 阳江市海陵试验区某某饭店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19年12月26日,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陵分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使用的“金鲳(海水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YA1912370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喃呋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7日以48元/公斤的单价购进“金鲳(海水鱼)”4.5公斤,销售单价为90元/公斤。当事人采购含有“呋喃唑酮代谢物”的“金鲳(海水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元。

 

  05阳西县溪头镇某某快餐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1年1月27日,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厨房内的一个货架上和其中3个冰箱内混合摆放有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未超过保质期食品,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包装内外及储存的货架、冰箱上均未发现贴有“不得使用”字样的标识。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年初从茂名市某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陆续购进食品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使用,截至2021年1月27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止,上述购进食品中有7种食品已超过保质期,货值共62.79元,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包装内外及储存的货架、冰箱上均未贴有“不得使用”字样的标识,均和一些未超过保质期的合格食品一起混放在货架上和冰箱内供店内的食品操作员直接使用,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采取扣押措施。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但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进货票据,也没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警告;二、没收被扣押的超过保质期食品;三、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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