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有限公司销售过期食品案案情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29 13:59:19 来源:互联网

  2019年3月18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巡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某网咖”在售的“辣嘴馋舌口水卷辣条”(生产日期:2018年3月18日,保质期:常温保存180天)、“乡巴佬卤蛋”(生产日期:2018年1月20日,保质期:常温保存9个月)、“绿豆爽软饼”(生产日期:2018年9月27日,保质期:常温保存4个月)已过期,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并扣押过期食品

 

  2019年3月20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受托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同日,对当事人采购涉案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经营资格及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2019年7月10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复查,未发现有过期食品在售,同时对在售的食品随机抽查,当事人能提供供应商的证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处罚如下:一、对采购涉案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经营资格及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涉案的上述过期食品;三、罚款人民币500元。另:对当事人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郑某(身份证号:42058219840913某某)罚款人民币50元。

 

  法律分析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采购涉案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经营资格及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六十四条,其法定代表人郑某为其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予以处罚;

 

  鉴于涉案货值金额9.5元,执法人员复查时未发现有过期食品在售,且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未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应减轻处罚的情节。

 

  典型意义

 

  (一)根据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全面认定不轻纵

 

  食品经营涉及进货、储存及开架销售环节,各个环节均可能涉及违法。本案除了对销售过期食品依法定性处理外,还在溯源环节,对当事人进货查验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了查证,确认违法后,按照罚则确定的“两步走”,先责令改正,后复查,根据复查情况再行确定是否实际处罚,既确保有法必依,也依法给予当事人整改机会。另:当事人属于公司,根据《特区食品安全条例》,对当事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进行认定,由其对当事人食品违法行为,单独承当相应行政责任,既较好执行了特区法规,也以点带面对相人员起到了警示作用。

 

  (二)结合公平、教育原则,做到依法减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罚则,对销售过期食品处以罚款自五万元起。但结合本案当事人经营规模小、涉案货值少、及时纠正违法以及未产生实际危害后果的情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通过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实现法律和社会效果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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