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切实提升我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促进广东省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有关单位修订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613—2009),并编制形成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为提高广东省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根据《广东省标准化条例》《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对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意见。请有关单位及个人于2021年7月31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填写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见附件3)中,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省生态环境厅生态与土壤处,并抄送标准主要修订单位。
省生态环境厅生态与土壤处联系人:王翔,电话:020-87537853,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510630),电子邮箱:wangxiang@gdee.gd.gov.cn;
标准主要修订单位联系人:蔡倩怡,电话:020-85538237,通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西街七号大院(510655),邮箱:caiqianyi@scies.org。
附件: 附件1 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 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附件3 广东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doc |